租户不交租金,房东起诉解除合同,遭法院驳回,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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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罗长华)“售后返租”模式的出现,丰富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产生纠纷后,法院会如何判决呢?15日,芙蓉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原告蔡某等业主购买了长沙市车站中路某小区公寓,同日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开发商经营管理,开发商向业主支付租金,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前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并约定租金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租金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业主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开发商, 开发商将其转租给第三人。自2020年开始,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7月底, 开发商累计欠付每户业主租金四万余元。

  蔡某等业主委托律师,起诉到芙蓉区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立即将房屋返还原告;并判令开发商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开发商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蔡某已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开发商某公司使用,但开发商某公司拖欠蔡某房租四万余元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蔡某有权解除合同。

  但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由于蔡某的涉案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某公寓公司经营使用,第三人将包括蔡某的房屋在内的8层房屋重新规划布局进行装修,上百户业主的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被装修成符合公寓使用要求的格局,整体经营,在装修完成后无法准确找出蔡某房屋的具体空间位置,因此,蔡某的房屋作为整体中的一部分,目前无法分割。

  同时,第三人公寓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前期投入了巨大的装修及运营成本,现涉案房屋已装修完工并投入使用,如果解除蔡某与开发商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蔡某的权益不会造成更大损害。

  因此,蔡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恢复至交房标准后归还给蔡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商某公司拖欠蔡某房租四万余元未付,故蔡某要求开发商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开发商某公司逾期付款,应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予以支持。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某公司向原告蔡某支付房屋租金四万余元;被告开发商某公司向原告蔡某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刘树源】 【编辑:谭伟】
关键词:法院 房屋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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