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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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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杀熟”行为较较真

——新消费维权系列谈之二

      袁云才  

      传统的消费欺诈中,欺生的现象比较多,即对于生客抬高价格狠宰一笔,如曾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天价虾”、三亚“天价海鲜”等事件即是典型。随着新消费模式的兴起,近年一种名叫“大数据杀熟”的宰客手段悄然冒了出来。其表现形式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点开的界面越多价越高,购买越多、越是熟客价越高。北京市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网购平台、在线旅游、网约车类移动客户端或网站是杀熟的“重灾区”。

      无论欺生还是杀熟,都属典型的价格歧视,其本质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将顾客的需求和随意当作“软肋”,狠宰一刀。也就是说,你越有刚性需求,他越要宰你。大数据杀熟更是倚仗这一点,而且在互联网平台场景下,追求便捷的消费者被一块屏幕彼此隔开,很少也很难相互了解价格高低,又被平台的各种所谓优惠弄得眼花缭乱,犹如打了麻醉剂,挨宰往往浑然不觉,这就使杀熟更加变得明目张胆。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禁止平台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在法律利剑的威慑下,大数据杀熟现象得到很大程度遏制。然而,一些杀熟的变种又钻了出来。据报道,红包就是平台杀熟的新手段之一,使用频率不同的两个账号,老账号获取的红包数额远远低于新用户。有的则根据你的地理位置定价,如果你附近的商场少,大数据会认为你买东西不方便,然后加价。有的控制商品可见性,对于某些熟客,直接把低价商品屏蔽掉,逼你买贵的。如此种种,简直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演绎到极致。

      对所有顾客一视同仁、平等服务,是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家获得消费者信任的必要条件。以此而论,大数据宰客实为一场急功近利的豪赌,赢得的是眼前的利益,输掉的则是消费者的信任,还可能受到法律惩处,实在得不偿失。平台越大,拿信誉当赌注越输不起,越应加强自我约束。对于尚存侥幸心理的平台,监管部门应依法重罚,使其心痛之余戒掉“赌瘾”。广大消费者则应秉持货比三家、精打细算的消费意识,跟杀熟行为较真,别让“不计较”惯坏了这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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