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小英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经核查,湘(2023)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82号不动产权证,房屋坐落于浏阳市普迹镇书院新村树山小区树山组3号,占地面积为175.63平方米,其对应的土地审批手续为曾旭同志于2012年取得的《建房许可证》(〔2012〕浏政土许字第723号),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后于2014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浏集用〔2014〕第23066号),登记使用权面积为174.1平方米;对应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为普迹乡字第4301812014013号)批准建设个人为曾旭,批准建设规模174.1平方米。
2021年5月,浏阳市普迹镇书院新村统一向我局申请办理浏阳市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申报材料中并无黎正芝的权属来源依据,且其户籍在浏阳市普迹镇新府社区寄户组431号,不符合该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故该登记行为属错登。我局已于2026年6月11日送达了《关于启动注销湘(2023)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82号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通知您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告知您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您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亦未提出异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为纠正登记错误,我局决定依职权注销湘(2023)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82号不动产权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联系人:何辉 联系电话:13975833668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