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和解后,竟被自己的代理律师告上法庭索赔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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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浏阳人周某某去法院打官司,庭前与被告和解了,没想到这个举动让周某某的代理律师聂某十分愤怒:自己所做的工作岂不是白费?于是,聂某所在的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师事务所)反过来将当事人周某某告上法庭,索赔31万余元。今日,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起民事纠纷的最新进展,经过多番诉讼,周某某最终支付了某律师事务所8万元。

  私自庭前和解 原告被代理律师告上法庭

  今年2月份,浏阳某建材租赁部负责人周某某在向客户追讨近230万元设备租赁费用,未果后起诉至法院。开庭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不久后,该建材租赁部竟被自己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变成了被告。

  某律师事务所很不爽,认为该建材租赁部雇请律师打官司,在开庭前,又私自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进行调解须得到律师的同意”的条款,要求对方按照比例全额支付31万余元律师代理费。双方协商未果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将委托方浏阳某建材租赁部告上了法院。

  原来,在浏阳某建材租赁部负责人周某某向客户追讨近230万元设备租赁费用案件调解前,已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客户追索租金、赔偿款、违约金、税费等,并授予了律师特别代理权限,委托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

  接受委托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聂某律师代理该案,并垫付了3.5万元诉讼费用。结果,在庭前建材租赁部又自行与被告客户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收到法院结案信息后律师才知道,这个官司不用打了。对于律师前期所做的工作,建材租赁部仅愿意支付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费用,却拒绝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在协商未果后,律师事务所将建材租赁部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风险代理费31万余元。

  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但仍需支付80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由原告变成被告的建材租赁部的负责人周某某诉苦道,“我们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要律师代理案件,后我将公章交给了代理律师全权负责诉讼事宜,没想到他们却私自制作了代理合同,我们对合同的条款都不知情。”周某某说,开庭后,他才看到这份合同,其中很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要求全额支付风险代理费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无需以他人的同意为前提,亦不应受到其他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行为目的的条件所限。《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某建材租赁部必须经过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同意作为行使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该约定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综合考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的获益情况、原告在代理该案中的付出等因素,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建材租赁部向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刘树源】 【编辑:郑湘平】
关键词:法院 律师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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