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5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彭波 孙红梅)市民谭怡(化名)在某驾校学车,科目二学习期间,她被连续更换了3个教练,手感还没练出来就参加考试,结果“挂科了”。越想越气的她决定向驾校申请退费,却被以“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的条款被拒。6日,芙蓉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提醒某些看似普通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学员不满驾校服务申请退费被拒
“几个月前我报了一个驾校,但是教学质量太差,于是我想退掉学费。但对方告诉我,根据合同,已经参加科目二考试,不予退费。”
提到科目二考试,谭怡气不打一处来,“我考完科目一之后,驾校前后换了3个教练来教我科目二,每个人风格完全不同,甚至没学好就催我去考试,结果我在考试现场啥也想不起来。于是,我一气之下报了另一个驾校,结果所有的考试一把过。所以这应不应该退学费?”
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芙蓉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里“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驾校提交的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其中有关退费的约定,驾校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现驾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学员进行了免责说明。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学员提前终止培训申请退费,符合培训行业惯例。故案涉合同写明“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的条款无效,驾校无权依据案涉合同的格式条款限制谭怡退费的权利。
对于退款问题,根据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的程度及解除的具体原因,法院酌情认定驾校退还谭怡部分学费,即退还培训费1309元。
驾校合同退款问题引发关注
近年来,驾校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合同纠纷,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驾校合同的退款问题。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学员与驾校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时即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整体有效,并不意味着每一条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某些看似普通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已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不予退费”系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驾校没有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学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主张不受该条款拘束符合法律规定。
驾校不合理地限制学员的合同解除权时,不是学员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情形,与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损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结合驾校已提供的服务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驾校向学员退回部分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