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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理响千字文”专栏

      邹锦林

      10月20日,国家数据集团成立。随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持续推进,改革重点已从“能不能流通”转向“怎样流通、由谁受益、如何分享”。眼下真正的难点,是数据红利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

      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首先要看到,数据不同于土地、资本、劳动等传统要素。它具有可复制、强外部性和强场景依赖等特征,其价值是在采集、治理、交易和应用中逐步形成的。个人提供原始数据,企业投入治理成本,平台完成商业转化,公共部门提供制度规则和公共数据资源。正因如此,数据收益分配不能套用传统要素的老办法,也不能停留在“先确权、再定价、后分成”的线性思维上。

      数据收益分配的难点,不在确权本身,而在价值如何进入分配。数据既可以被反复使用,又可以借助平台规则、接口权限和算法系统形成集中控制。谁掌握数据入口、流量分发和算法能力,谁就更可能左右收益格局,其社会价值与控制权配置并不天然一致。若只讨论数据归谁所有,容易把收益分配简化为单点确权;若只讨论交易价格,又容易忽视平台控制权、公共投入和隐私风险对分配结果的影响。

      数据收益分配的对象,不是原始数据本身,而是数据开发利用形成的可分配增值。真正可以进入分配的,是数据在合法取得、治理加工和场景应用之后形成的净增值。这里既要扣除采集、清洗、存储、算力、安全审计等必要成本,也要区分创新利润、风险补偿、公共收益和可能存在的垄断租金。只有先把分配对象界定清楚,按贡献分配才不会停留在原则口号上。也就是说,数据收益分配不能围着原始归属打转,而应转向围绕价值形成过程识别贡献、确认收益。

      数据收益分配不能靠单一市场逻辑完成,而必须坚持分类治理、协同治理。公共数据具有明显公共属性,其开发利用目标不是简单变现,而是释放更大的社会价值,因此应建立“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共回流”机制,防止公共资源被排他性占有。企业数据的收益分配应以市场化交易为基础,但必须同步加强互操作、平台治理和反垄断规制,防止数据优势演化为垄断租金。个人数据则不能停留在形式化同意上,而应探索更加持续、更加可感的收益分享机制,尤其要把平台劳动者、内容生产者等持续贡献数据的群体纳入制度视野。数据类型不同、价值来源不同、利益结构不同,收益分配规则也不能一刀切。

      对长沙而言,这一改革具有较强现实基础。长沙制造业基础厚、港航物流体系强、民营经济活跃,具备先行探索条件。可围绕港航物流、先进制造、跨境贸易等重点领域,探索可信数据空间、场景化交易和产业链数据分配规则;依托政务数据治理基础,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回流和绩效审计制度;在平台经济和民生服务领域,稳妥推进用户权益保护和平台劳动者数据补偿试点,推动数据红利更多转化为产业红利、创新红利和民生红利。(作者系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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