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6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徐运源)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湖南出实招。记者26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湖南省省属高等院校,中央在湘高等院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可参照执行。
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今后,湖南将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若干措施》指出,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将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
根据《若干措施》,将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在“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除外)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可将单位所有的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也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高校自主决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
《若干措施》还指出,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与受让方协商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进场交易确定交易价格,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路径。
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科技成果经营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代表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持有、管理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高等院校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高等院校所有。
建设省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平台
根据《若干措施》,将完善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建设省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平台,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高等院校合规免责交易。
设立湖南省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大学科技园等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分别用于研发团队与初创企业的种子与天使子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始阶段的支持力度,推动高等院校优质科技成果在湘落地转化。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将成效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经费支持。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创新产品支持政策,稳妥探索高风险创新产品的远期定购制度,开展工业新产品确认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