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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布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规定区域使用|“美丽长沙 共建共享”专栏

      长沙晚报11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2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提醒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应在规定区域使用机械,并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维护,确保尾气排放符合标准限值。

      今年6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村一队垃圾分拣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区域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检查发现,肖某所有的一台轮式装载机正在施工作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装载机排放的尾气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装载机尾气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气烟度Ⅲ类限值,肖某所有的轮式装载机属于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8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肖某处罚款1000元。

      今年7月1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开福区秀峰街道楚家湖路区域进行执法检查,该区域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检查发现,缪某所有的一台轮式装载机正在施工作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放超过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缪某所有的轮式装载机属于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相关规定,9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缪某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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